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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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水资源支撑。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38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省水利厅《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整治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任务底数。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无死角排查,确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时,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起准确细致的工作台帐,重点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单位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区名称、水质要求和达标情况;查清排放规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况。

(二)分门别类处置到位。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污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准施治。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据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和达标考核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深度处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山东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特别是对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源头,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河体。同时,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采取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断消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四)依法加强审批监管。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设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对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处。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入河排污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日常巡视检查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入河排污行为。

五、保障措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时限紧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县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乡镇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靠负责,针对排查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节点完成任务;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里将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特别是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全县各类河道水质达标。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乡村振兴战略旗帜,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导向,结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九大攻坚”行动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构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为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属地主责、多元共治,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分类治理、建管并重”的原则,以污水减量化、资源化、生态化为目标,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厕所革命,充分考虑不同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优先解决人口规模大且居住集中的村庄、中心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村庄、农村黑臭水体集中区域、旅游风景区、美丽乡村风貌示范带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问题。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总治理率达到70%以上,污水治理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村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全面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及治理成效评估机制。

(二)年度目标。到2022年底,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已建设施整改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重点完成水环境敏感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完成非正常运转的老旧设施和管网的改造任务。基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体系,形成评估机制。

到2023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重点完成黑臭水体周边、美丽乡村风貌提升示范带主体村、镇所在地、中心村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

到2024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0%,基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重点完成其他规模较大、人口较集中的自然村新建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

到2025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0%以上,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村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全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三)镇街道任务。到2025年,埔前镇需新增完成58个自然村污水治理任务(含52个重点区域自然村),其中2202完成7个、2023年完成17个、2024年完成20个、2025年完成14个自然村,期末治理率达75%;源南镇需新增完成12个自然村污水治理任务(含12个重点区域自然村),其中2022完成7个、2023年完成3个、2024年完成2个,期末治理率达79%;源西街道需新增完成18个自然村污水治理任务(含18个重点区域自然村),其中2202完成7个、2023年完成6个、2024年完成5个,期末治理率达72%;东埔街道需新增完成1个自然村污水治理任务,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期末治理率达87%。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按照“一村一策”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目标任务,并将工作任务细化到自然村,提出长效运维管护机制,完成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要与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等互相衔接,确保布局一致,项目、工程和政策联动。(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乡村振兴局等配合。以下工作均由埔前镇人民政府、源南镇人民政府、东埔街道办事处、源西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策划项目清单。合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建立“一村一策”治理台账,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实行项目清单化管理,组织做好新建和老旧设施改造任务。下年度项目清单每年1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按照市下达年度计划或区定年度计划,从各镇(街道)中先重点区域、后一般区域原则,结合《源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xx-2025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内各具体实施点位由各镇(街道)具体选址,并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审核。(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等配合)

(三)实施精准治理。实事求是,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聚集程度、排水现状、排入水体水质要求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污水纳入市政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分区分类开展治理,力争做到“应收尽收、应接尽接、集中处理”。选择经济适用、易于维护的工艺设备,同步推动村民户内设施卫生厕所、化粪池、隔油池等户内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完善化粪池防渗措施,实现管网范围内周边农户应接尽接。积极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通过完善已有排水管渠或其他污水运输设备、增设预处理设施的方式,就地就近将污水导入陆域、水域生态系统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等配合)

(四)开展提升治理。根据在用设施分类评估结果,以扩大污水收集覆盖范围、强化污水处理成效、提高工程质量为目标,通过“修复、改造、重建”的方式,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重点完善居住集中、人口规模大的村庄管网,提升管网覆盖率及接户率。对废弃或损坏闲置、施工停滞的设施以及处理规模偏、成效较差的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对破损严重、错接漏接的管网进行修复;对治理模式不合实际、超出实际需求的设施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等配合)

(五)规范工程建设。积极落实《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建立快审快批绿色通道,结合实际精简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流程。加强建设质量管控,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建设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等要求,严把设计关、材料关、施工关、验收关,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施工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新机制,以常规验收机制为基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技术部门骨干、区级河湖长、镇(街道)级河湖长、村级河湖长、村委领导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团队,以污水治理设施成效为导向,严把验收关。(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

(六)落实日常运维。建立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街道)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参与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运维管理体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区级奖补资金,配套出台源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机制,定期开展治理成效评估,确保各镇(街道)、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效果。属地镇(街道)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运维单位进行运行维护,实现运维管理制度常态化,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配合)

(七)推行社会共治。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镇(街道)综合执法、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有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建设。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

(八)强化成效管理。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在线调度管理、问题转办督办、整改跟踪反馈;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常态化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将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设施运行率、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治理成效的重要内容,实行以效付费。(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

四、实施模式

(一)明确实施主体。加大统筹力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统筹,以各镇(街道)作为实施责任主体,承担“投、建、管、运”责任,可联合区国资企业结合“区域人居环境整治”“N村连片风貌示范带”等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以整合打包实施的方式协同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

(二)推进资产整合。根据产权及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在资产整合过程中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

(三)落实资金保障。一是投资建设资金来源方面,各镇(街道)可联合区国资企业结合“区域人居环境整治”“N村连片风貌示范带”等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或专业银行政策融资(如国开行“百县千亿、千县万亿”工程贷款资金)解决,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生态环保补偿资金和区内其他涉农涉水资金作项目资本金注入。二是运维管理资金来源方面,将各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财政统筹污水处理费、乡村振兴等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落实区级运维资金。(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乡村振兴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和资源,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完善的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清理及检查等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组团式驻镇帮镇扶村、“万企兴万村”等的作用,及时推动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下设1个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实施监管、资金保障2个专班,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依法依规做好统筹推动、上下衔接、督促检查、用地征地、报批建设等工作。各镇(街道)应参照区的做法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好属地主体责任。村(居)委会应主动参与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维,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逐步规范村民生活排水行为,鼓励村民积极参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配合做好选址、用地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建立快审快批绿色通道,精简项目申报、审批等流程,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为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

2.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保障制度,统筹乡村振兴、涉农、移民等资金用于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及运维,将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统筹抓总单位,负责拟定安排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指导建设主体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4.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乡村振兴工作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指导有关镇(街道)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将农村污水治理纳入一体有机统筹,强化厕所革命工作推进,加强镇(街道)村河湖长建设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延伸;指导建设主体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乡村振兴资金、涉农资金等各类涉农涉水资金。

5.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市政管网及已纳厂自然村的污水管网的日常管养维护。

6.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质监督性监测,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统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指导建设主体申请生态环保补偿资金。

8.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协调下属国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融资、工程建设和日常运维管理等工作。

9.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10.属地镇(街道)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负有属地主体责任,负责根据攻坚行动目标和年度治理计划落实项目选址、征地设计以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级补助、乡村振兴资金、涉农资金、生态环保补偿资金等各类资金;负责社会舆情引导、群众动员、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农村通户道路硬化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护运维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管理考核。

(三)完善配套政策。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少于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参照“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的规定,探索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的“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按职责分工)

(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设施运行的日常检查、调度、监测体系,将治理和运行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可作为评优依据或提拔任用考核内容之一。建立群众和社会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实地调查、分析原因、督促整改。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运行维护考核方案,明确奖惩机制,定期开展治理成效评估,以奖代补形式落实各级运维奖补资金。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行通报约谈;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的,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广大群众受益主体的意识,推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增强主动参与治理设施建设管护意识。发挥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妇联、共青团等贴近农村的优势,发动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村规民约,倡导节约用水,引导农民群众形成良好用水习惯,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污水乱泼乱倒现象。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

根据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xx〕42号)和《泰州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xx〕1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共涉及全市12条骨干河流(见附件2),其中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具体排查范围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区等重点区域要全覆盖。同时,做好与长江入河排污口及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范围。

(二)排查对象。河流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湖泊(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同时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部分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全面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完成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筹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20xx年4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4月15日前完成资料收集并交泰兴生态环境局汇总。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参照长江排污口排查要求,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现场人工核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湖)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手册》等规范开展工作,20xx年7月底完成一级排查,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12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具体要求:由泰兴生态环境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园区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业务指导。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溯源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可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放主体、排放内容和排放途径,进一步厘清责任,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支撑。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对涉及工信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的排污口,要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将整治责任及要求具体化、明细化,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于20xx年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涉及重大工程的可适当延迟),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泰兴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应用全省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入河排污口电子档案,形成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并明确监管职责,逐步完善日常监管体系,与有关部门共享入河排污口信息。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查、测、溯、治”四项重点工作任务:

1.泰兴生态环境局作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指导各单位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入河排污口一级排查;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快推进生态经济带建设,积极向上争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协同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配合泰兴生态环境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资金。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水务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泰兴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泰兴生态环境局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各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运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建立问题排口会商机制,及时开展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各板块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直至问责。

(四)加强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谋划,申请筹措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全力做好二级排查、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确保区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4

近日,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涪城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xx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涪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工作进度及工作要求

1.无人机航测(20xx年8月-20xx年9月)。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南郊机场空域管制规定,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完成无人机航测和疑似排污口影像解译工作。20xx年9月2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资料。

2.现场排查及溯源分析(20xx年7月—20xx年10月)。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及溯源分析成果。

3.分类整治(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治规范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20xx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州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xx〕9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经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漏补缺,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州781个长江入河排污口中尚未整治到位的573个排污口,各有关县市和部门按照前期监测分类、已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持续推进整治。通过实施排污口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量,防治水污染,促进水质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恩施州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另行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取缔4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1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2个。

(二)工程整治76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74个,工业排污口1个,其他排口1个。

(三)长效监管493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214个,港口码头排污口5个,工业排污口3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65个,其他排口11个,待核定非排口94个。

三、主要措施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及时拆除或封堵。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尽量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确有必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报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重新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并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有关县市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

(二)多措并举整治。一是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等行为;二是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三是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取得扎实成效。

(三)明确部门分工。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工作;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工作;州水利湖泊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对口部门比照履行本辖区各自职责。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积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大人员、资金等方面投入,将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州、县两级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并在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6

我局于20xx年5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行政许可。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及排放方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位于海林农场场区规划边界东南侧关门嘴子河北岸,具体位置坐标为东经128°5520.191",北纬44°xx57.xx6"。入河排污口的类型是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入河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海林农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t/d,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标准。COD排放限值为50mg/L,NH3-N排放限值为5(8)mg/L。入河排污口COD排放总量为18.xxt/a,NH3-N排放总量为1.8xxt/a。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备用电源和污水应急蓄水池,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排放对排污控制区水体的影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保证入水、出水流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实时上传环境主管部门,并于每月10日前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水量、水质监测报表和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

(三)在排污口下游布设监测断面,每月连续3天对该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水温、pH、CODcr、BOD5、SS、NH3-N、TN和TP,并及时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结果。

四、防污水泄露及防洪措施

对退水用的污水管道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污水泄漏;排污口口门采取护砌措施,防止水流冲刷。

五、规范排污口建设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合理、要规范化,应做到标志牌明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其它要求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7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20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8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xx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碧水保卫战五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打好20xx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全市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国考省考断面达到年度水质目标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重要江河源头和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水库水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民生实事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详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提升国考省考断面达标攻坚成果。

强化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标攻坚,统筹推进生活、工业、农业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干支流、上下游系统治理。对未达标及不稳定达标的断面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污水管网修复与建设、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强化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建立健全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劣Ⅴ类一级支流和其他重点支流监管台账,持续推进管网建设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向一级支流延伸,推动水质改善并消除劣Ⅴ类(详见附件2)。

强化汛期水环境监管及应急应对工作,结合省级汛期重点国考断面清单,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确定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对断面突出问题实施清单管理,厘清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持续加强整改,有效削减汛期污染物浓度峰值。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及突出问题清单按要求报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管理,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范围和供水规划,建立分级管理名录。加强县级以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县(区)要扎实推进乡镇级水源地“划立治”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划定乡镇级水源保护区批复备案,并开展规范立标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以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为重点,巩固提升农村水源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到20xx年年底,基本完成实际供水人口在1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三)强化良好水体保护。

加强江河源头水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梳理建立省内重要江河源头名录,探索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要供水水体保护,配合省研究出台加强饮用水源型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文件,加强东江、韩江及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要水体入河入库主要支流综合整治。加强东江及新丰江饮用水源型水库营养状态和藻类监控,强化水华预警监测及形势研判,编制应急防控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防控工作,保障水质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深入开展黑臭水体整治。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持续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推动黑臭水体治理向县域拓展,加快推进县级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按省要求完成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高质量完成省十件民生实事确定的我市新增2个面积较大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我市7条省级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力争达到30%。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巩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配合开展农村黑臭水体与生活污水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五)加快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20xx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各排水单元管网排查,健全和完善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管网改造修复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县城管网排查。加快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缺口,开展管网建设、修复、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开展差别化精准提标试点工作,重点强化进水浓度低于城市平均水平的污水处理厂系统整改,对现有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完成“一厂一策”编制,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精准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参与)

(六)深入开展工业污染防治。

推动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组织做好新增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优化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推动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存在工业污染的重点流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持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参与)

抓好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工业清洁生产。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主导产业为电子、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监控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七)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结构,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养殖。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持续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试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大力推进东源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科学测算化肥农药和畜禽粪污等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20xx年年底前完成优先治理区域清单。以优先治理区域为重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探索总结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易复制、可推广治理措施和监督指导模式经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配合研究制定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八)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6月底前公开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县区6月底前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或方案),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民生实事任务,年底前新增75个以上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九)强化船舶污染治理。

全面落实《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推进400总吨以上不满足排放要求的船舶强制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储存或处理设施,400总吨以下不满足排放要求的内河船舶按省要求时间完成改造。(河源海事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在新建或扩建港口码头时,要配套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新建或扩建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满足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的`处理需求。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达10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谋划做好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谋划部署,制定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重点水体排污口排查,逐步实施溯源整治。动态更新重点监管排污口名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完善“一口一档”信息。优先整治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突出影响水质的问题排污口,推进列入拟整治清单的101个问题排污口整治,20xx年年底前完成整治71个问题排口,力争整治完成率达7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水资源调度管控。

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全面落实东江、韩江、北江等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进一步配合做好国考断面所在河流生态流量目标管控。积极稳妥推进小水电清退整改,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力争年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调度以及监测管控工作,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市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稳步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优化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动态更新“三线一单”成果,配合省印发实施全省水功能区划方案,根据要求同步调整我市水功能区划方案。开展东江干流、浰江、新丰江、秋香江、琴江、鹤市河、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7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水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工作,10月底前将调查评估分析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努力建成一批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三)健全科技支撑体系。

将流域综合治理的重大科技需求纳入重点研发计划,鼓励开展典型流域及河口区氮磷及溶解氧浓度控制研究。加强重点河流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及水质污染溯源监测,开展重点攻坚断面干支流加密监测,并逐步延伸至二级支流。健全预警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加强国考断面水质分析研判,提升水质异常分析和应对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四)健全预警督办机制。

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实施水生态环境问题闭环管理。坚决抓好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强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对水质严重恶化或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区,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和措施落实,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将本工作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一分解,层层压实责任。市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优化督导服务机制,强化技术帮扶。各县(区)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水质分析研判,实施科学精准治污。

(二)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要围绕水质达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7月xx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直牵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于6月30日前及次年1月5日前函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做好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积极组织谋划项目申请入库,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专项债项目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模式,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参与建设运营,履行社会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生态环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结合环境宣传月以及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等,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9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四项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管理体系,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为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配合省级部门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置和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张清单”。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将纳入市、县(区)河湖长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作为排查重点区域,进一步向陆地延伸,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等一般区域,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以水质监测作为入河排污口问题排查的切入口,全面摸清辖区内各类排污口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责任主体、存在问题等信息,建立名录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三张清单”。重点区域既要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还要下岸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问题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对于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源头治理以及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日常维护监管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推进“三个一批”。

1.明确分类整治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的要求,将入河排污口明确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实施分类整治,以“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为总体思路,制定“一口一策”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整治形成最终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要重新命名、编码,并将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要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地方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及属地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要严格执行尾水申报排放制度,逐步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4.规范整治一批。要按照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按照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原则,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在各排污单位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厘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市县两级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区划紧密结合,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提前书面征求河道(渠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水管单位)意见后实施,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格环境执法。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和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要统筹协调经信、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职责分工

(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资金保障,抓好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组织动员、监督考核建立等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监督性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城市内各类商家利用城市雨洪排污口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探索建立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五)交通运输部门。督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

(六)水利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河道及岸线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整治。

(七)农业农村部门。督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落实水产养殖尾水申报排放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将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农业面源排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地方实际,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八)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严格控制入河污染总量,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考核,将此项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工作,实行月调度工作机制,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志牌、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0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问题排查整治,根据《马鞍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范围

聚焦全市河流湖泊,以设立市级河长湖长的长江干流马鞍山段、裕溪河马鞍山段、牛屯河马鞍山段、水阳江马鞍山段、滁河马鞍山段、采石河、慈湖河、得胜河、石臼湖马鞍山片、雨山湖(河)等10条(个)主要河湖为排查重点。

二、排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排查,由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6个排查工作组分组开展,可结合汛期检查等日常工作或开展专项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覆盖所查县区(园区)。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1、花山区、慈湖高新区

带队领导:张定程

参加科室(单位):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2、含山县

带队领导:汪学伟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运行调度中心

3、和县、郑蒲港新区

带队领导:郑李龙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4、雨山区、市经开区(示范园区)

带队领导:周拥军

参加科室(单位):河长制工作科、市河湖管理服务中心

5、当涂县

带队领导:伍先平

参加科室(单位):规划建设科

6、博望区

带队领导:吴先林

参加科室(单位):水旱灾害防御科

三、排查内容

1、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涉及的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2、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四乱”问题:非法围垦、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等“乱占”问题,河湖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问题,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等“乱堆”问题,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乱建”问题;

3、在禁捕区域是否存在非法捕捞行为,如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4、河湖水体是否存在异常,如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飘浮垃圾,有大面积水葫芦、水花生等;

5、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污水废水等情况;

6、各级河长湖长公示牌是否存在倾斜、破埙、变形,内容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

7、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环境、水生态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排查工作组要对照排查内容,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拍照留存,建议使用时间相机、今日水印等标注经纬度、地点、时间的APP。排查结束后及时填写《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见附表),连同现场照片一并报送至局河长制工作科。

2、河长制工作科负责汇总整理问题清单,按照《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的.要求,及时交办给有关河长湖长或责任单位,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可实行专项督办。要将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市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3、各县区水利局、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整治标准,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整改进度要及时报送至河长制工作科。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1

一、总体目标

在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用两年时间,摸清长江黄石段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长江黄石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范围及对象

(一)排查范围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及向黄石侧江堤岸线外延2公里。具体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以及江心岛,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范围。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重点任务

(一)查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黄石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各类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黄石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着力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改善,提升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具体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20xx年5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整合。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采取“三级排查”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作为一级排查,生态环境部调度开展跨省交叉排查作为二级排查,并组织专班对疑难点位进行集中攻坚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原则,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县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并进行复查,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根据国家制定的整治标准要求,建立“一口一策”,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更加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1]

五、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共同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有关县(市、区)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配合开展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情况开展监测、溯源工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环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资料,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及行业配合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协调(指挥部下设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凡后美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工作专班,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牢抓实。要制定具体方案、保障工作经费,为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后期整治阶段,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督办,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我市将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严谨规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履职不力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水防办发〔20xx〕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以浊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元,各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xx〕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及时登记备案,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四、完成时间

(一)20xx年4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县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县水防办建档备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县水防办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县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县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3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碧水保卫战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打好2022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2年,全市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国考省考断面达到年度水质目标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重要江河源头和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水库水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民生实事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详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提升国考省考断面达标攻坚成果。

强化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标攻坚,统筹推进生活、工业、农业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干支流、上下游系统治理。对未达标及不稳定达标的断面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污水管网修复与建设、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强化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建立健全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劣Ⅴ类一级支流和其他重点支流监管台账,持续推进管网建设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向一级支流延伸,推动水质改善并消除劣Ⅴ类(详见附件2)。

强化汛期水环境监管及应急应对工作,结合省级汛期重点国考断面清单,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确定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对断面突出问题实施清单管理,厘清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持续加强整改,有效削减汛期污染物浓度峰值。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及突出问题清单按要求报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管理,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范围和供水规划,建立分级管理名录。加强县级以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县(区)要扎实推进乡镇级水源地“划立治”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划定乡镇级水源保护区批复备案,并开展规范立标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以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为重点,巩固提升农村水源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实际供水人口在1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三)强化良好水体保护。

加强江河源头水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梳理建立省内重要江河源头名录,探索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要供水水体保护,配合省研究出台加强饮用水源型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文件,加强东江、韩江及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要水体入河入库主要支流综合整治。加强东江及新丰江饮用水源型水库营养状态和藻类监控,强化水华预警监测及形势研判,编制应急防控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防控工作,保障水质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深入开展黑臭水体整治。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持续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推动黑臭水体治理向县域拓展,加快推进县级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按省要求完成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高质量完成省十件民生实事确定的我市新增2个面积较大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我市7条省级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力争达到30%。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巩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配合开展农村黑臭水体与生活污水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五)加快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2022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各排水单元管网排查,健全和完善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管网改造修复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县城管网排查。加快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缺口,开展管网建设、修复、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开展差别化精准提标试点工作,重点强化进水浓度低于城市平均水平的污水处理厂系统整改,对现有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完成“一厂一策”编制,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精准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参与)

(六)深入开展工业污染防治。

推动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组织做好新增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优化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推动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存在工业污染的重点流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持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参与)

抓好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工业清洁生产。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主导产业为电子、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监控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七)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结构,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养殖。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持续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试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大力推进东源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科学测算化肥农药和畜禽粪污等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2022年年底前完成优先治理区域清单。以优先治理区域为重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探索总结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易复制、可推广治理措施和监督指导模式经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配合研究制定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八)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6月底前公开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县区6月底前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或方案),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民生实事任务,年底前新增75个以上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九)强化船舶污染治理。

全面落实《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推进400总吨以上不满足排放要求的船舶强制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储存或处理设施,400总吨以下不满足排放要求的内河船舶按省要求时间完成改造。(河源海事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在新建或扩建港口码头时,要配套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新建或扩建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满足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的处理需求。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达10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谋划做好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谋划部署,制定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重点水体排污口排查,逐步实施溯源整治。动态更新重点监管排污口名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完善“一口一档”信息。优先整治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突出影响水质的问题排污口,推进列入拟整治清单的101个问题排污口整治,2022年年底前完成整治71个问题排口,力争整治完成率达7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水资源调度管控。

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全面落实东江、韩江、北江等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进一步配合做好国考断面所在河流生态流量目标管控。积极稳妥推进小水电清退整改,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力争年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调度以及监测管控工作,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市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稳步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优化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动态更新“三线一单”成果,配合省印发实施全省水功能区划方案,根据要求同步调整我市水功能区划方案。开展东江干流、浰江、新丰江、秋香江、琴江、鹤市河、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7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水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工作,10月底前将调查评估分析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努力建成一批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三)健全科技支撑体系。

将流域综合治理的重大科技需求纳入重点研发计划,鼓励开展典型流域及河口区氮磷及溶解氧浓度控制研究。加强重点河流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及水质污染溯源监测,开展重点攻坚断面干支流加密监测,并逐步延伸至二级支流。健全预警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加强国考断面水质分析研判,提升水质异常分析和应对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四)健全预警督办机制。

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实施水生态环境问题闭环管理。坚决抓好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强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对水质严重恶化或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区,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和措施落实,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将本工作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一分解,层层压实责任。市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优化督导服务机制,强化技术帮扶。各县(区)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水质分析研判,实施科学精准治污。

(二)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要围绕水质达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7月2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直牵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于6月30日前及次年1月5日前函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做好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积极组织谋划项目申请入库,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专项债项目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模式,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参与建设运营,履行社会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生态环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结合环境宣传月以及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等,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4

为扎实推进我州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xx〕9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经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漏补缺,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州781个长江入河排污口中尚未整治到位的573个排污口,各有关县市和部门按照前期监测分类、已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持续推进整治。通过实施排污口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量,防治水污染,促进水质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恩施州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另行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取缔4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1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2个。

(二)工程整治76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74个,工业排污口1个,其他排口1个。

(三)长效监管493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214个,港口码头排污口5个,工业排污口3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65个,其他排口11个,待核定非排口94个。

三、主要措施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及时拆除或封堵。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尽量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确有必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报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重新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并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有关县市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

(二)多措并举整治。一是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等行为;二是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三是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取得扎实成效。

(三)明确部门分工。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工作;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工作;州水利湖泊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对口部门比照履行本辖区各自职责。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积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大人员、资金等方面投入,将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州、县两级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并在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5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排查整治时间和范围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三、整治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具体要求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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